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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媒体时代下公安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来源:园区公安分局斜塘派出所    发布时间:2017-11-08

随着信息革命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信息传播的方式早已从报纸、广播、电视向互联网络转变。互联网传播时代下,信息传播的一主要特征是:信息传播的话语权不再掌握在特定的团体或个人中,每个人都有发声的途径。可以说,信息传播进入了“人人都是媒体、人人均有话语权”的自媒体时代。网络涉警舆情是自媒体时代下公安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关注涉警网络舆情,通过必要工作措施予以回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存在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追根溯源力度不够、举一反三能力不强等问题。本文从自媒体时代下公安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应对措施,以期为推动公安廉政建设提质生效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公安廉政建设需关注网络涉警舆情的必要性

网络涉警舆情是指相关人员针对警方执法执勤、队伍管理、工作措施等与警务活动相关的行为的感知,并以感知为主要依据在互联网络上发布的针对有关公安机关组织,民警、辅警个体的评价。从评价内容来看,网络涉警舆情有正面舆情、负面舆情之分,无论涉警网络舆情内容如何,都透漏的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评价与态度,而公安廉政建设就是以各类评价为基础的,二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

1.网络涉警舆情是发现公安廉政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基础。公安廉政建设贯穿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公安机关及其警务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都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的执法执勤活动直面人民群众,群众可直观感知公安机关是否作为、是否有效作为、是否依法作为、是否清正廉洁。其对公安机关的评价有利于有关公安机关发现作为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处事不公”、“吃拿卡要”、“收受回扣”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2.网络涉警舆情是改进公安廉政建设薄弱环节的重要抓手。以问题导向,采取必要工作措施加强和改进公安廉政建设工作是提升廉政建设质态的有效手段。如上所述,对网络涉警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公安机关存在的廉洁问题,并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发生原因采取工作措施予以干预,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弥补廉政建设中的不足,促进廉政工作长效发展。

3.正确处置网络涉警舆情有利于塑造公安机关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一方面,对正面评价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网络舆情予以评论、转发,其本身就可以向社会公众传递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清正廉洁良好形象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于发现的廉洁隐患予以处置、回应,有利于系统内部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进一步增强抵御廉洁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塑造优良形象,从而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既有认知。

二、自媒体时代下公安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公安廉政建设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多种举措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及其警务工作人员依法廉洁作为的能力和水平,以符合“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众、纪律严明”的要求。从内容看,公安廉政包括公安机关及其警务工作人员的一切工作行为;从建设主体看,各级公安领导干部及纪检、督察等部门承担谋划、推动、督导职责;从对象看,公安廉政建设的对象涵盖包括人民警察、辅警、文员等一切在公安机关从事与警务活动相关的人员。受传统思想、工作意识、主体责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自媒体时代下公安廉政建设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1.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公安机关廉政建设浮于表面,仅仅通过数十分钟的理论学习应付上级检查工作是其主要表征。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各种考核、考评仍是部分地区公安工作的“指挥棒”,廉政工作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无法在考核上予以具体的量化体现。在此种考核模式的主导下,公安廉政建设被边缘化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二,部分警务工作人员特别是负有教导等职责的领导干部未充分认识到文化的重要作用。就公安廉政建设的本质来说,其属于文化的范畴。文化对人、团体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并非一蹴而就。若非进行长效、统筹建设,很难真实反映廉政建设的巨大功效。其三,未设立专门奖励、惩处措施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由于部分公安机关未充分重视公安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落后单位”未形成有效区别并予以奖惩,无法调动人员参与公安廉政建设的积极性,无法推动公安廉政建设进一步向纵、深层次推进。

2.追根溯源力度不够。自媒体时代下,部分公安机关虽重视网络涉警舆情特别是负面舆情的发酵,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回应,但工作措施大多停留在单个舆情事件的调查、结果的公示方面,存在如下欠缺:一是,未深入分析单个舆情背后的实质问题。对单个负面涉警舆情进行危机公关,而不进行“剔骨疗伤”式的深层次分析,就无法发现负面舆情背后深层次的制度、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无法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或进一步造成警民间的紧张关系。二是,对同类、多发、高发负面涉警舆情未进行专题研判。负有舆情引导、警务督察职责的公安组织应当对一个时期内反复出现的同类负面舆情从发生原因、反思思考、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专题研判,形成调查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三是,处置负面舆情后的工作督导机制不畅。部分公安机关未针对高发负面舆情从警务工作方面进行工作督导、责任追究或予以正名。不进行专题工作督导,不能整饬队伍存在的问题;不落实责任追究,无法严肃纪律;查明无过错后不予以公开正名,就不能恢复名誉,调动警务工作人员积极性。

3.举一反三能力不强。举一反三是指根据某一特定、已经发生的负面涉警舆情,对警务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隐患风险予以积极干预,防止潜在的隐患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涉警负面舆情。“举一反三”由已发生指向未发生,由显现的隐患风险指向潜在的隐患风险,由外部监督指向内部监督。目前,部分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还存在着“被动”的情况,不能运用举一反三式的思维进行分析研判:一是主动发现问题的意识不强。以问题为导向一直是各级公安机关提倡的工作方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解决问题”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安廉政建设方面,部分基层公安机关欠缺足够的发现问题的意识,坐等问题发生、舆情发酵,再通过措施弥补,此种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优良警察形象的塑造。二是发现问题后的措施不积极。部分公安机关对网警、新闻宣传、指挥中心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检测到的涉警网络舆情反响不够积极,工作措施还停留在“信息签收”、“汇报领导”等初级阶段,未采取积极工作措施并予以发声回应,造成了负面舆情的持续发酵,造成不良影响。三是未以点带面进行自我剖析。部分公安机关未紧抓单个网络涉警舆情进行地毯式地自我剖析,未以点及面的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单个舆情的辐射力弱、辐射面窄,未进行深刻反思,造成负面舆情高发,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自媒体时代下推动公安廉政建设提质生效的建议

1.转变思想认知,提升工作质态。公安廉政建设不是简单的一项专项行动,它贯穿于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双“无形的手”把握着公安队伍的整体方向。公安廉政建设成效如何取决于公安队伍警务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与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廉洁行政要求。若公安队伍警务工作人员不重视廉政建设、自身不具备廉洁思想,那势必不能发挥公安廉政文化的激励作用。应当从如下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公安廉政建设对公安工作的推动作用:其一,转变意识,凸显公安廉政建设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将公安廉政建设纳入日常监管,谋划措施,将其与打处、社区等其他具体公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廉政建设与其他工作相辅相成的作用,改变廉政建设“边缘化”的现状。其二,主动作为,提升公安廉政建设的工作质态。监察、督察等警务监督部门要通过专题研判、集中研判等形式深挖负面涉警舆情背后存在的廉洁问题,并下发工作督导单,防范同一问题多次发生,提升公安廉政建设对队伍的“纠正”、“监管”等作用;其三,加强教育,用廉洁思想武装队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引导,提升其廉政思想意识,引导其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廉政思想进行作为,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

2.创新工作方法,增强主观动能。自媒体时代下,公安廉政建设的外部特征显著,各种涉警舆情应当成为廉政建设的信息源、数据库。若不能综合运用信息源、数据库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廉政建设的开展,可能会造成公安系统内部与社会面外部的信息脱节,影响警民关系的正常运转。一是搭建涉警网络舆情信息平台,根据时间、地点、主要类型等要素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后续处置进展亦在平台内同步生成,为后期数据分析奠定基础。二是定期开展综合研判,根据涉警舆情的实际发生情况,开展以“类型”、“时间”为主要分类依据的综合研判,供各级领导决策部署。三是予以专项工作督导,通过工作督导单、正名告知单等形式促进监察工作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果:通过督导提示单,对存在的廉洁隐患风险予以提示,并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予以督促整改,消除潜在风险;通过正名告知单的形式,对被捏造的事实或被故意弯曲的事实污蔑的当事警务工作人员予以正名,公开恢复名誉,取得社会效果与激励效果的有机统一。

3.塑造廉政标杆,激励队伍士气。目前,专门针对廉政建设设立的荣誉奖项并不普遍,无法激励纪检干部及警务工作人员积极地投身于公安廉政建设中去,无法以点带面将公安廉政建设向纵、深层次推进。第一,深挖廉政典型,监察等部门应当结合日常工作深挖公安廉政典型,从正面塑造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的作用;从反面公示落后案例,通过警示规范人员廉洁行为。第二,深入宣传典型,通过报告会、座谈会、表彰会等形式进一步宣传公安廉政典型案例,进一步激发纪检监察干部及全体警务工作人员投身于公安廉政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在警队营造“向廉政标杆看齐”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营造廉洁自律的警营生态环境。第三,强化结果运用,在晋升方面对廉政典型优先考虑,对负面典型予以一票否决,进一步提升公安廉政建设对其他公安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净化风气,提升廉洁自律能力。



                                                                                                                                                 (作者:范超)